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段学生转学工作的意见》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工作要求,落实浙江省民生实事项目,进一步强化义务教育段学生转学工作秩序,现结合《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基〔2025〕1号)、《浙江省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浙教基〔2022〕18号)、《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推进阳光招生专项行动做好2025年义务教育及学前教育招生入学(园)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函〔2025〕5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教育局修订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段学生转学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义乌市人民政府网(http://www.yw.gov.cn/),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义乌市江东中路369号行政二号楼104办公室,邮编:322000;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63295035@qq.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2025年8月17日。
联系人:陈于青,联系电话:0579-85410842。
义乌市教育局
2025年8月7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段学生转学工作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工作要求,落实浙江省民生实事项目,进一步强化义务教育段学生转学工作秩序,现结合《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基〔2025〕1号)、《浙江省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浙教基〔2022〕18号)、《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推进阳光招生专项行动做好2025年义务教育及学前教育招生入学(园)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函〔2025〕58号)等文件精神,就进一步做好全市义务教育段学生转学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转学工作基本原则和条件
对符合转学条件、确有转学需求的学生,转入学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学位空余情况,对申请人按条件依次录取。
(一)基本原则
1.申请转学的学生必须是已在全国学籍系统注册的在校学生。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办理转学手续。
2.小学、初中起始年级第一学期、毕业年级最后一学期、学期中途不安排转学。
3.转学时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二)申请转学的基本条件
学生本人为义乌户籍或持有义乌市公安机关签发的《浙江省居住证》(港澳台籍、外国籍除外)。
(三)可申请转学的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转学:
1.义乌户籍学生需从市外转入本市学校就读的;
2.持有义乌市公安机关签发的《浙江省居住证》的随迁子女,需从市外转入市内学校就读的;
3.已在义乌市内公办学校就读的学生发生“户房一致”迁移,需转入对应学区学校的;
4.符合“长幼随学”政策(兄弟姐妹同校就读)条件的;
5.在市内民办学校就读的农民工随迁子女,出现家庭经济困难等特殊情形需转入公办学校就读的;
6.符合军人子女、人才子女等政策性安置规定的。
(三)其他说明
1.已在市内公办学校就读的学生,非“户房一致”迁移的,原则上不再安排转学(符合“长幼随学”的除外)。
2.符合“长幼随学”的学生,向学位相对宽裕的学校申请转学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3.若报名人数少于学校学位空余数,一次性全部录取;若报名人数超出学校学位空余数,按入学条件排序录取,录满为止;未被录取的,可向其他尚有学位的学校申请转学。
4.用产权住房作为转学排序条件的,安置完成后,该处房产三年内不作为其他学生(同胞兄弟姐妹除外)转学排序条件。
5.申请转学期间,各学校不得将学籍做减少处理,待开学报到后再做相应学籍系统操作。
6.家长需提交真实有效材料,一旦核实瞒报或谎报,取消资格。
二、转学办理事项
(一)报名时间
春季学期——开学前一周(以具体公布时间为准)
秋季学期——8月中下旬(以具体公布时间为准)
(二)报名地点
1.“户房一致”学生向对应学区学校报名
2.“集体户”“随迁子女”向各镇街教育服务中心报名
(三)公办学校分批现场报名
1.第一批:义乌户籍学生
携带身份证、户口本、房产不动产权证等材料,前往各现场报名。学校和教育服务中心按类别顺序录取(统筹),同类别按学生落户时间先后录取(统筹)。
Ⅰ类:学生户籍和父母一方户籍、产权住房(产权份额大于50%,下同)一致的。
Ⅱ类:学生户籍和祖父母(含外祖父母)一方户籍、产权住房一致的。
Ⅲ类:投靠户、挂靠户、集体户等“有户无房”的。
2.第二批:持居住证的随迁子女
携带身份证、户口本、房产不动产权证、养老保险参保证明(可通过“浙里办”线上获取)等材料,前往各镇街教育服务中心现场报名,参照新生入学的非学区生报名分类排序录取(详见附件1)。
(四)民办学校现场报名
民办学校转学报名、录取工作同步进行,按缴费先后顺序录取,录满即止。
本意见由义乌市教育局负责解释,自2025年8月20日起施行,《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段学生转学工作的意见》(义教基〔2023〕1号)同时废止。
附件:
1.义乌市公办小学、初中非学区生报名分类
2.义乌市义务教育段学校转学申请表
附件1
义乌市公办小学、初中非学区生报名分类
一、A类
父母或祖父母(含外祖父母,下同)拥有相应学校学区内产权住房(产权份额大于50%,下同),有不动产权证(或同时有房产证和土地证,下同)并实际居住的,分别定义为A1和A2。同一产权住房三年内只允许一户家庭的同胞子女用于报名入学(下同)。用祖父母产权住房作为入学依据的,还需提供父母、孩子至少一方与祖父母户口在一起的户口簿(下同)。
录取顺序:A1→A2,同类别按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的登记时间先后排序录取。
二、B类
父母或祖父母拥有相应学校学区内产权住房,只有房产证或土地证并实际居住的,分别定义为B1和B2。
录取顺序:B1→B2→B3→B4,同类别按证件登记时间先后排序录取。
三、C类
父母或祖父母拥有相应镇街的产权住房(城区学校入学,房产须在城区;镇街政府所在地学校入学,房产须在镇街政府所在地,下同),有不动产权证并实际居住的,分别定义为C1和C2。
录取顺序:C1→C2,同类别按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的登记时间先后排序录取。
四、D类
父母或祖父母拥有相应镇街的产权住房,只有房产证或土地证并实际居住的,分别定义为D1和D2。
录取顺序:D1→D2→D3→D4,同类别按证件登记时间先后排序录取。
五、E类
父母一方祖籍和户籍均在义乌且学生户籍在市外或户籍未登记的,可在父或母户籍所在镇街按非学区生申请入学,定义为E1。若前一批学校无法录取的,允许到其他批次学校报名。E1类学生按其户籍为义乌的父或母户口登记时间依次排序录取。
父母一方在本市正常缴纳养老保险的,定义为E2类。父母一方的全日制大专或本科学历年限可以折算成养老保险时间附加计算(学历和社保必须对应是同一人)。
录取顺序:E1→E2,E2类按在本市正常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累计月份依次排序录取。
六、F类
父母或祖父母未在义乌购买产权住房,且父母未在义乌缴纳养老保险的非义乌籍新生定义为F类。
录取顺序:按新生本人取得义乌市公安机关签发的《浙江省居住证》的时间依次排序录取。
备注:根据《关于优化房地产政策》(义房稳办〔2024〕1号)文件精神,父母或祖父母在佛堂镇、苏溪镇、上溪镇、义亭镇、大陈镇、赤岸镇购买一手新建商品住房(以网签备案合同为准),在孩子入学当年报名时暂未取得不动产权证的,可作为报名入学的房产类条件。其中商品住房在对应学区的分别为B3、B4类,在同一乡镇不同学区的为D3、D4类。同类条件按网签备案合同时间先后排序录取。已使用网签备案合同报名入学的房源不允许撤销网签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