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实习工伤纠纷处理:三方协议有何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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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审认定事实及判决

    2022年8月19日,某学院为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投保一份责任保险,被保险人为某学院,保险金额为10000000元,每次事故责任限额4500000元,每人每年责任限额300000元,保险期间自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
    伍某伟,某学院2020年入校学生,2022年9月20日到株洲汇某公司实习,与该公司签订《学生实习三方协议书》及《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年。2022年12月15日,伍某伟在株洲汇某公司因工作受伤,被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为五级。
    一审诉讼请求为赔偿伤残补助金、医药费等共计300000元,一审法院认为伍某伟已成年并与株洲汇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不属于实习范畴,故驳回诉讼请求。

    二审上诉情况

    伍某伟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赔偿,二审焦点为是否认定伍某伟在实习期间受伤。二审法院认为伍某伟与株洲汇某公司已建立劳动关系,且已获得工伤赔付,故认定实习协议未实际履行,驳回上诉。

    项目
    保险信息 2022年8月19日投保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保险金额10000000元
    被保险人 某学院
    保障项目 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
    保险期限 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
    伍某伟身份 某学院2020年入校学生
    实习单位 株洲汇某公司
    实习协议 与某学院、株洲汇某公司签订《学生实习三方协议书》
    劳动合同 与株洲汇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2年
    受伤时间 2022年12月15日
    受伤情况 被大冲线4号机台模具切断右手手指
    伤残等级 五级
    工伤认定 已被认定为工伤
    一审诉讼请求 赔偿伤残补助金、医药费等共计300000元
    一审判决 驳回伍某伟的诉讼请求
    二审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赔偿
    二审焦点 是否认定伍某伟在实习期间受伤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版权声明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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