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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认定事实及判决
2022年8月19日,某学院为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投保一份责任保险,被保险人为某学院,保险金额为10000000元,每次事故责任限额4500000元,每人每年责任限额300000元,保险期间自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
伍某伟,某学院2020年入校学生,2022年9月20日到株洲汇某公司实习,与该公司签订《学生实习三方协议书》及《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年。2022年12月15日,伍某伟在株洲汇某公司因工作受伤,被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为五级。
一审诉讼请求为赔偿伤残补助金、医药费等共计300000元,一审法院认为伍某伟已成年并与株洲汇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不属于实习范畴,故驳回诉讼请求。
二审上诉情况
伍某伟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赔偿,二审焦点为是否认定伍某伟在实习期间受伤。二审法院认为伍某伟与株洲汇某公司已建立劳动关系,且已获得工伤赔付,故认定实习协议未实际履行,驳回上诉。
项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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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信息 | 2022年8月19日投保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保险金额10000000元 |
被保险人 | 某学院 |
保障项目 | 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 |
保险期限 | 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 |
伍某伟身份 | 某学院2020年入校学生 |
实习单位 | 株洲汇某公司 |
实习协议 | 与某学院、株洲汇某公司签订《学生实习三方协议书》 |
劳动合同 | 与株洲汇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2年 |
受伤时间 | 2022年12月15日 |
受伤情况 | 被大冲线4号机台模具切断右手手指 |
伤残等级 | 五级 |
工伤认定 | 已被认定为工伤 |
一审诉讼请求 | 赔偿伤残补助金、医药费等共计300000元 |
一审判决 | 驳回伍某伟的诉讼请求 |
二审上诉请求 | 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赔偿 |
二审焦点 | 是否认定伍某伟在实习期间受伤 |
二审判决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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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