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心慈导读:暑期教育培训机构风险警示
风险问题要点
风险类型 | 具体表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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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中断风险 | 停业、撤店导致无法继续培训 |
合同变更风险 | 单方变更培训地点、方式 |
服务质量风险 | 未按约定提供培训服务,影响培训质量 |
家长选择困境 | 暑期报班热潮下,选择培训机构存在不确定性 |
梁心慈导读节选
暑期来临,不少家长急着为孩子报名各类教育培训班,然而培训机构在这期间存在多种潜在风险。例如部分机构因经营问题停止服务或搬迁,可能影响孩子的学习进度。此外,一些机构单方面调整培训地点或方式,甚至不完全遵守合同约定,这些都可能直接导致培训质量下降。在当前市场竞争环境下,家长在选择机构时需特别谨慎,确保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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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梳理涉未成年人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件并提出建议
:涉未成年人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案例描述 | 法律依据 | 典型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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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变更培训地点学员有权解除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 | 预付式消费中,培训地点变更显著增加学员不便时,学员有权解除合同并退费。 |
年卡协议“不退不换”属于无效格式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 教育培训机构不得设置“不退不换”格式条款,此类条款无效。 |
一人公司财产混同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 | 一人公司股东未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需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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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营造规范有序的涉未成年人教育培训环境,推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贯彻实施,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近年来审理的涉未成年人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件进行了梳理,从规范教育培训机构经营管理和提升家长风险防范意识等方面提出专业建议,让广大家长和学生能够度过一个充实、安心、有保障的假期。
单方变更培训地点学员有权解除合同
2021年6月,李某父母为李某在某教育培训机构购买跆拳道课程。2022年6月,该机构变更培训地点,新址距离李某居住地较远,李某未选择在新址接受培训。后李某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预付培训费。法院认为,某教育培训机构变更培训地点的行为使李某上课距离明显增加,为其接受教育培训服务带来明显不便,应允许其选择是否继续接受培训。某教育培训机构应退还剩余预付培训费。
典型意义
预付式消费已成为教育培训领域消费者广泛采用的消费方式。培训地点的远近对学员决定是否以预付式消费方式订立教育培训合同具有重要影响。教育培训机构变更培训地点对学员影响较小的,一般不会产生争议。但若变更给学员接受培训造成明显不便,显著增加学员在途时间和交通成本,学员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并主张退还预付培训费。
年卡协议“不退不换”属于无效格式条款
2022年10月,白某父母在某教育培训机构为白某购买了一张骑行运动年卡。白某接受部分培训后要求停卡,因协商未果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预付培训费。某教育培训机构出示的年卡会员协议中载有“不退不换”。法院认为,培训合同的履行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不适合强制履行。该“不退不换”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机构责任、加重学员责任、限制学员主要权利,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法院判决支持白某主张退还部分预付费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系教育培训机构采用“不退不换”格式条款试图阻碍消费者退费的典型案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此类格式条款无效。教育培训机构依此拒绝履行退款义务于法无据。
一人公司财产混同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020年9月至2022年4月,方某父母代理方某与某教育培训机构签订三份教育培训合同,共购买200节早教课程。某教育培训机构自2022年7月起不再履行合同。方某父母代理方某起诉某教育培训机构、股东刘某等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预付培训费。法院认为,股东刘某作为唯一股东,未能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故判决其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典型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就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分离承担举证责任。在股东举证不能的情况下,学员要求股东对教育培训机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既符合公司法规定,也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司法观察
为未成年人提供高质量教育培训服务,有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和综合能力素质的全面发展。北京二中院审理的涉未成年人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件呈现出以下特征:诉讼的主要诱因是教育培训机构经营异常;教育培训机构股东等作为共同被告比例较高;诉讼争议焦点集中于合同解除后预付培训费应否返还及返还标准;学员请求退还培训费胜诉率较高。反映出教育培训机构经营管理不规范、未成年学员家长风险防范意识不足等问题。
北京二中院提出如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