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房”暧昧邀约,教师滥用权威,别再以“没碰”搪塞!

职业中等学校班主任发送不雅信息案

一级标题类目

二级标题类目:案情概述

展示:案件关键信息

类目
犯罪主体 马某某(职业中等学校班主任)
犯罪行为 通过微信“小号”多次给三名未成年女学生发送不雅信息
报案途径 学生向学校女生工作部老师反映,老师报警
警方认定 行为构成猥亵
行政处罚 行政拘留15日

二级标题类目:法律程序

展示:诉讼相关信息

步骤
诉讼主体 马某某(被告)
行政机关 警方(作出处罚决定方)
诉讼请求 请求撤销警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律依据 (未明确标注,但隐含行政诉讼法相关条款)

`markdown

陕西安康铁路运输法院驳回教师马某某行政诉讼请求

一、案件概述

8月22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陕西安康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判决书,认定陕西旬阳市某职业中等学校教师马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向多名女学生发送不雅信息并构成猥亵,法院驳回其行政诉讼请求,维持原行政处罚决定。

  • 报案过程:学生向学校女生工作部反映后,学校报警
  • 警方处罚
  • 2024年7月10日,旬阳市公安局作出行政拘留15日处罚
  • 理由:教师身份、多次针对多名未成年人、违背师德
  • 处罚依据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 从重处罚体现“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
  • (三) 法院审理与判决

  • 原告上诉理由
  • 仅言语骚扰,无身体接触
  • 不构成“隔空猥亵”
  • 行政处罚告知程序违法
  • 法院认定
  • 马某某作为教师,猥亵未成年人的行为已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
  • 猥亵行为的认定不依赖身体接触或影像资料
  • 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及程序
  • 判决依据
  • 马某某违反教师职业道德,对多名学生造成心理创伤
  • 属《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其他严重情节”
  • 处罚量罚适当
  • 三、法律适用

    |法律条款|具体|

    判决机构 陕西安康铁路运输法院 案件性质 行政诉讼 被告 马某某 (某职业中等学校教师) 原告 马某某 判决结果 驳回马某某诉讼请求,维持行政拘留15日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有其他淫秽行为情节严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故意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需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教师应当为人师表,遵守法律法规

    四、案件影响

    本案凸显学校及司法对教师失德行为的高压态势,对师德师风建设提供法律依据,同时明确网络空间猥亵行为的法律界定标准。

    © 版权声明
    THE END
    喜欢就支持一下吧
    点赞330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