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中等学校班主任发送不雅信息案
一级标题类目
二级标题类目:案情概述
展示:案件关键信息
类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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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主体 | 马某某(职业中等学校班主任) |
犯罪行为 | 通过微信“小号”多次给三名未成年女学生发送不雅信息 |
报案途径 | 学生向学校女生工作部老师反映,老师报警 |
警方认定 | 行为构成猥亵 |
行政处罚 | 行政拘留15日 |
二级标题类目:法律程序
展示:诉讼相关信息
步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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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主体 | 马某某(被告) |
行政机关 | 警方(作出处罚决定方) |
诉讼请求 | 请求撤销警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律依据 | (未明确标注,但隐含行政诉讼法相关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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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安康铁路运输法院驳回教师马某某行政诉讼请求
一、案件概述
8月22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陕西安康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判决书,认定陕西旬阳市某职业中等学校教师马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向多名女学生发送不雅信息并构成猥亵,法院驳回其行政诉讼请求,维持原行政处罚决定。
(三) 法院审理与判决
三、法律适用
|法律条款|具体|
判决机构 | 陕西安康铁路运输法院 | 案件性质 | 行政诉讼 | 被告 | 马某某 (某职业中等学校教师) | 原告 | 马某某 | 判决结果 | 驳回马某某诉讼请求,维持行政拘留15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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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 猥亵他人的,或者有其他淫秽行为情节严重的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 故意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需从重处罚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 教师应当为人师表,遵守法律法规 |
四、案件影响
本案凸显学校及司法对教师失德行为的高压态势,对师德师风建设提供法律依据,同时明确网络空间猥亵行为的法律界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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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